有民眾於網路上爆料,其於6月4日將機車停放於伯公岡公園土地公廟前的廣場,卻收到桃園市楊梅區公所的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舉發通知單,卻找不到廣場屬於公園或廣場內不得停車的公告。公所回應,違規地點為伯公岡公園,且周邊有設置禁止停汽機車告示牌,後續會增加告示牌數量,以利民眾辨識。
有網友於臉書「我是富岡人」抱怨,收到區公所公園管理課違規停車的罰單,他停在豐野裏民生街土地公前廣場,廣場內遍尋不到廣場屬於公園或廣場內不得停車的公告,「我是得罪人嗎?還是區公所欠積效?」希望能獲答覆。
公所回應,違規地點於伯公岡公園內,該圓形廣場坐落於豐野段69地號、70地號、67地號,屬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所稱公園範圍。且違規地點周圍確實有設置禁止汽機車進入及停放或公園禁止事項告示牌,車輛違規停放位置位於公園範圍內,致民眾檢舉告發。經檢視檢舉違停情事係屬事實,將依違反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3款規定執行,將開罰1200元。
公所說,有關民眾反映未見相關禁止停車告示牌,將再增加相關公告數量,以利民眾清楚辨識。
有網友留言「公園是給人散步休息的車輛本來就不能進去,除非有經過申請的特定活動」、「公園入口處有公告」、「如果停那會被開單,那裡就連一些特殊日子也是不能停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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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車停廟前廣場遭開罰 桃園楊梅公所:屬公園範圍遭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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