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頭先問個問題:
張三偷了李四的虛擬貨幣,李四發現後報案了,那么張三應該定什么罪,判幾年?
將他人的虛擬貨幣以不法手段據爲己有,在實踐中常會涉及到兩類罪名: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盜竊罪。具體定什么罪名,在實踐中的判法並不統一,有被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有被定盜竊罪的,也有法院認定行爲人同時構成兩罪,擇一重罪處罰的。
但無論哪個罪名,涉案金額是一個繞不开的問題。
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也好,山寨幣(如平台幣、Meme幣)也罷,價格波動大是其共同特徵。幣價的暴漲暴跌,牽動着無數投資者的心(這或許是炒幣的刺激和樂趣所在)。
但在刑事案件當中,如果短時間內幣價大幅度的漲跌,那么行爲人的涉案金額應該如何認定呢?不同的認定標准所計算出的不同數額,可能會直接決定案件的未來走向。
文 | 邵詩巍律師
01
認定幣價的不同方式,直接影響案件的走向
講一個案例(爲保護隱私,案例內容稍作改編,僅爲說明法律問題,案例中涉及的幣種及幣價與實際案件並不相符):
張三與李四是在一個衝土狗的群裏認識的。張三炒幣好幾年了,算是比較資深的幣圈人,李四是個萌新,啥也不懂,所以總在群裏問各種1+1=2的問題,張三人呢也比較熱心,每次看到了群裏萌新們的提問會耐心的幫助解答,一來二去兩人就比較熟了,加了好友。
有天李四又問張三怎么操作交易,張三讓他發個截圖,李四隨手把自己的ImToken錢包頁面截圖給了李四,次日,李四發現自己錢包裏的PEPE幣莫名歸零了??就立馬報案了。再接着張三就被抓了,罪名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原來李四在給張三截圖的時候,沒注意把私鑰也截了出去。張三看到後就用私鑰恢復(導入)錢包的方式,將李四錢包地址中的PEPE幣轉到了自己的錢包當中。
根據刑法第285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所得超過5000元,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行爲人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認定張三轉走的PEPE幣價值1.2萬元,以該金額來定張三八個月的量刑也大體合適。
但這個案件是絕對沒有爭議的嗎?當然不是。
首先,張三並不存在違法所得。因爲轉入自己錢包裏的PEPE幣被張三轉到交易所炒幣了,虧得一毛不剩,這個有相關的交易記錄在,並不存在爭議;
其次,法院認定的PEPE幣價值1.2萬是參考某交易所上,張三轉移李四代幣當日零時的實時價格來確定的。那這個時間節點的選擇,是科學的嗎?
涉案代幣的價值,是應該按李四的买入價,張三轉移代幣的實時市場價,張三將代幣換成USDT的價格,還是應以司法審計的價格(但本案沒有審計,直接以公安對張三所做筆錄的形式進行的涉案金額的確定)作爲定案的依據?
好巧不巧的是,最終該案所定的PEPE幣當日零時的實時價格,恰好是當天以及當月的價格最高點。按照前述所說的其他時間節點,PEPE幣價格尚未超過1萬元,也即並未達到本案定罪量刑的起點標准。
02
認定幣價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政策規定,虛擬貨幣雖然不具有和法幣同等的地位,因相關交易引發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損失自擔。但作爲一種虛擬商品,其財產屬性被我國認可,因此在刑事層面上,公民所持有的虛擬貨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但虛擬貨幣的價值如何評判,在實務中又是一個很尷尬的問題。畢竟相關部委出台的公告或通知中,都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爲虛擬貨幣提供定價服務”。所以無論哪種定價方式,都是違背我國監管政策的。
目前司法實務中常採用的虛擬貨幣價格認定方式有:
1、價格認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出具報告;
2、購入虛擬貨幣支付的對價;
3、虛擬貨幣變現的對價;
4、參考主流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價格;
5、不計算價值,由法院酌情考量;
以上第2、3種方式明確了幣價計算的時間節點,分別爲“購入時”和“變現時”,但仍然不夠精確。第1、4種僅是認定幣價所採用的不同方式,但認定時仍要考慮具體選擇的時間節點。
03
司法實務中,計算幣價的時間節點如何選擇?
1、按照違法所得額
若行爲人將轉移被害人的幣予以出售並兌換爲法幣,這當然是最簡單的場景,行爲人有違法所得,就可以按照違法所得的數額作爲定案的依據。
例如(2023)滬0104刑初856號案件中,陽謀通過分析利用Yapi遠程代碼執行漏洞獲取目標虛擬幣網站權限後,以內網橫向滲透、植入木馬等方式控制內網服務器,找到服務器源碼後下載分析出被害人蘇某1個虛擬錢包地址、私鑰等,並構建虛假指令轉移被害人虛擬錢包地址中的虛擬幣。嗣後,兌換爲其他虛擬貨幣後予以出售,共計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250余萬元。法院判處陽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但如果由於幣價漲跌幅較大,被害人獲取虛擬幣的成本遠大於行爲人竊取並轉移出售的價格,按照違法所得的數額對案件定性,被害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較好的保護。
2、按照違法行爲發生日的中間價
由於虛擬貨幣價格波動較大,根據幣種的不同,甚至同一天的價格也可能漲跌幅達幾十甚至上百美元,以違法行爲發生之日進行價格認定時,從辯護的角度來說,當然可以就低選擇犯罪行爲發生的具體時間節點,或者是當日的均價。
例如以下案例,是按照在被告人盜取公司以太幣當日的交易均價✖️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來計算涉案金額的。
(2020)粵0304刑初2號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於2019年6月20日在其住處利用之前掌握的浩德星球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通過手機上網登入浩德公司在IMToken虛擬交易平台开的帳戶PK-新錢包盜取以太幣3個。被害單位提交的HuobiGlobal上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截圖,證實2019年6月20日當天,以太幣的交易價格最高爲270.68美元,最低爲265.85美元,平均價格爲268.265美元。
3、無法定價,酌情考慮
在上述(2020)粵0304刑初2號案件中,李某作爲公司員工,出了竊取了公司的以太幣以外,還竊取了公司开發的浩德幣400萬個。但由於涉案浩德幣在被盜取時並未公开上市交易,法院認爲無法計算價值,法院判決中僅模糊的表示該情節酌情考慮(注釋:因案發後,被告人已經把全部浩德幣退還公司,從判決結果來看,本律師認爲,法院應該是沒考慮該情節)。
4、按照價格鑑定機構鑑定時的價格
實踐中還有一種定價方式,是按照第三方鑑定機構的最終鑑定日進行價格認定。例如(2020)川1425刑初1號中,是以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鑑定所最終鑑定日期的價格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籠統的數額認定。
相較於以違法行爲發生時,或者被害人买入價、行爲人賣出價等作爲定案依據,邵律師認爲,以鑑定日期進行定價喪失了對虛擬貨幣價格認定的客觀性,並不合理。
04
寫在最後
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的涉案金額以怎樣的計算方式進行計算,司法實務中並沒有統一的標准。甚至同一個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也在互相“打架”。
例如2020滬0106刑初551號案件中,對於羅某的盜竊泰達幣的金額,檢察院以羅某盜竊行爲實施時的平台交易價折合人民幣1200萬元提起公訴,但法院表示,我國不認可任何虛擬貨幣交易價格信息發布平台對於虛擬貨幣的交易價格數據,故不應當認定涉案泰達幣根據相關網站的歷史價格計算價值1200余萬元,採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最終以羅某實際獲利的90萬就犯罪金額進行認定。
所以從刑事律師的角度,在具體的案件當中,虛擬貨幣的定價爭議恰恰是律師辯護的空間之所在。
正如本文最初提到的案例,換一種思路,當事人可能就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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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虛擬貨幣盜竊案 如何認定涉案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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