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陳姓女子把機車停在公寓大廈開放空間,被拍照檢舉,警方認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開出罰單,最後裁罰600元,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停車點並非人行道,也未阻礙通行,但法官認定停車處屬騎樓退縮後闢出的空間,仍供行人通行,駁回聲請。
去年2月9日晚間,陳女駕駛機車停在基隆市某公寓大廈所屬開放空間,被民眾檢舉,員警認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違規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陳女不服向監理單位申訴,最後仍被裁處600元罰鍰,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陳女主張,停車位置是公寓大廈所屬開放空間,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的人行道。開放空間是社區綠地退縮、獎勵容積畫出的部分,屬私人用地,不算道路,更非人行道,管委會也未禁止停車。警察機關也常在騎樓停放警用機車,但未妨礙行人通行,她停車也未阻礙行人通行,應撤銷處罰。
法官審理發現,基隆市府函文指停車地點是都市計畫商業區騎樓用地,退縮後成為無遮簷人行道,可認定專供行人通行,當地也無允許停車標誌或標線,會影響他人通行,只要公眾通行權受影響即違規。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標題:大廈開放空間屬人行道 停車被罰
地址:https://www.torrentbusiness.com/article/11337.html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