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3日,美國衆議院以 279 票贊成 、136 票反對的結果正式通過 FIT21 加密法案(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美國總統拜登宣布,他不會否決該法案,並呼籲國會就“數字資產全面、平衡的監管框架”進行合作。
FIT21旨在爲區塊鏈項目在美國的安全有效啓動提供途徑,明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之間的職責界限,區分數字資產是證券還是商品,加強對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監管,以更好地保護美國消費者。
法案原文:IN GENERAL.—The term ‘digital asset’ means any fungible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that can be exclusively possessed and transferred, person to person, without necessary reliance on an intermediary, and is recorded on a cryptographically secured public distributed ledger.
法案中定義“數字資產”爲一種可交換的數字表徵形式,可以在不依賴中介的情況下由個人到個人轉移,並且在密碼學保護的公共分布式账本上進行記錄。這種定義包含了廣泛的數字形態,從加密貨幣到代幣化的實體資產。
法案提出了幾個關鍵要素用於區分數字資產屬於證券還是商品:
(1)投資合同(The Howey Test)
如果一個數字資產的購买被視爲投資,且投資者期待通過企業家或第三方努力獲得利潤,該資產通常被視爲證券。這是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在 SEC v. W.J. Howey Co.案中制定的標准,通常稱爲 Howey 測試。
(2)使用與消費
如果數字資產主要被用作消費品或服務的媒介,而不是作爲投資來期待資本增值,如代幣可用於購买特定服務或產品,雖然在實際市場中,這些資產也可能被投機性購买和持有,但從設計和主要用途的角度來看,它可能不會被歸類爲證券,而是作爲一種商品或其他非證券資產。
(3)去中心化程度
法案特別強調了區塊鏈網絡的去中心化程度。如果某個數字資產背後的網絡高度去中心化,沒有中心化權威控制網絡或資產,這種資產可能更傾向於被視爲商品。這一點很重要,因爲“商品”與“證券”的定義之間存在關鍵差異,這對它們的監管方式產生了影響。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將把數字資產作爲一種商品進行監管,“如果它運行的區塊鏈或數字账本是功能性的和去中心化的”。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把數字資產作爲一種證券進行監管,“如果其相關的區塊鏈是功能性的,但不是嚴格去中心化的”。
該法案將去中心化定義爲,“除其他要求外,沒有人擁有單方面控制區塊鏈或其使用的權力,並且沒有發行人或關聯人控制數字資產20%或更多的所有權或投票權”。
以去中心化程度界定的具體標准有以下幾點:
控制權和影響力:在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任何個人或實體具有單方面的權力,直接或通過合約、安排或其他方式,來控制或實質性改變區塊鏈系統的功能或運作。
所有權分布:在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任何與數字資產發行者相關的個人或實體,在合計中擁有超過 20% 的數字資產發行總量。
投票權和治理:在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任何與數字資產發行者相關的個人或實體能夠單方面指導或影響超過 20% 的數字資產或相關去中心化治理系統的投票權。
代碼貢獻和修改:在過去 3 個月內,數字資產發行者或相關人員沒有對區塊鏈系統的源代碼進行過實質性的、單方面的修改,除非這些修改是爲了解決安全漏洞、維護常規、防範網絡安全風險或其他技術改進。
市場營銷和推廣:在過去 3 個月內,數字資產發行者及其關聯人沒有將數字資產作爲一種投資來向公衆市場營銷。
在這些界定標准中,比較硬性的標准是,所有權和治理權分布,20% 的邊界线對於數字資產定義爲證券或商品意義重大,同時因爲受益於區塊鏈的公开透明、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特性,這個界定標准的量化也會變得更加清晰和公平。
(4)功能與技術特性
數字資產與底層區塊鏈技術的聯系也是決定監管方向的重要原因之一,這種聯系通常包括數字資產如何被創建、發行、交易和管理:
資產發行:許多數字資產是通過區塊鏈的程序化機制發行的,這意味着它們的創建和分配基於預設的算法和規則,而不是人工幹預。
交易驗證:數字資產的交易需要通過區塊鏈網絡中的共識機制來驗證和記錄,確保每一筆交易的正確性和不可篡改性。
去中心化治理:部分數字資產項目實現了去中心化治理,持有特定代幣的用戶可以參與到項目的決策過程中,比如對項目未來發展方向的投票。
這些特徵直接影響資產如何被監管。如果數字資產主要是通過區塊鏈的自動化程序提供經濟回報或允許投票參與治理,它們可能被視爲證券,因爲這表明投資者在期待通過管理或企業的努力獲得利益。如果數字資產的功能主要是作爲交換媒介或直接用於商品或服務的獲取,則可能更傾向於被分類爲商品。
數字資產如何在市場上推廣和銷售也是FIT21中的重要內容,如果數字資產主要通過投資的預期回報進行市場營銷,它可能會被視爲證券。這裏的內容極其重要,因爲它的意義在於規範了數字資產的監管框架,並且會影響到下一個可能通過現貨 ETF 的數字資產是什么。
(1)注冊和監管的責任
數字資產有兩種定義方向,分別是數字商品和證券。法案規定,根據定義方向不同,數字資產的監管由兩個主要機構共同負責: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負責監管數字商品交易和相關的市場參與者。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監管那些被視爲證券的數字資產及其交易平台。
(2)代幣內部人士的鎖定期限
法案原文:"A restricted digital asset owned by a related person or an affiliated person may only be offered or sold after 12 months after the later of— (A) the date on which such restricted digital asset was acquired; or (B) the digital asset maturity date." .
該條款規定了內部人士的代幣持有從獲得日期起至少需要鎖定12個月,或從被定義的“數字資產成熟日期”起鎖定12個月,以較晚的日期爲准。
這種延遲銷售的能力,有助於防止內部人士利用未公开信息獲利,或不公平地影響市場價格。通過使內部人士的利益與項目的長期目標一致,於避免投機和操縱市場的行爲,有助於營造一個更穩定公正的市場環境。
(3)數字資產關聯人銷售限制
法案原文:"Digital assets may be sold by an affiliated person under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1) The total volume of digital assets sold by the person does not exceed 1% of the outstanding volume in any three-month period; (2) the affiliated person must immediately report to the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or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any order to sell more than 1% of the outstanding volume."
數字資產可由關聯人士在以下情況下出售:
在任何3個月期間內,所售出的數字資產總量不得超過存量的1%;
關聯人士在出售超過存量1%的訂單後,需立即向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或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
這一措施通過限制關聯人士在短時間內出售的數量,防止市場操縱和過度投機,確保市場的穩定和健康。
(4)項目信息披露要求
法案原文:"Digital asset issuers must disclose the information described in Section 43 on a public website prior to selling digital assets under Section 4(a)(8)."
項目信息披露所要求的具體信息在提供的摘錄中未詳細說明,但通常會包括:
數字資產的性質:數字資產代表什么(例如,公司的股份、未來收益的權利等);
相關風險:投資該數字資產涉及的潛在風險。;
發展狀態:與數字資產相關的項目或平台的當前狀態,如發展裏程碑或市場准備情況;
財務信息:與數字資產相關的任何財務細節或預測;
管理團隊:項目或發行數字資產的公司背後的人員信息。
法案要求數字資產發行人提供詳細的項目信息,包括資產的性質、風險、發展狀態等,以便投資者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此舉增強了市場的透明度,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5)客戶資金安全隔離原則
法案原文:"Digital commodity exchanges shall hold customer funds, assets, and property in a manner that minimizes the risk of loss or unreasonable delay in access by customers to their funds, assets, and property."
這一規定要求數字資產服務提供商必須採取措施確保客戶資金的安全,防止因服務提供商的操作問題導致客戶資金損失或訪問延遲。
(6)客戶資金與公司運營資金不得混合
法案原文:"Funds, assets, and property of a customer shall not be commingled with the funds of the digital commodity exchange or be used to secure or guarantee the trades or balances of any other customer or person."
這意味着服務提供商必須將客戶的資金與公司運營資金嚴格分开管理,確保客戶資金的獨立性,避免使用客戶資金進行非授權的活動,增強了資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在某些操作上,如出於結算便利性考慮,允許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將客戶資金與其他機構的資金存放在同一账戶,但必須保證這些資金的分離管理和適當記錄,確保每位客戶的資金和財產安全。
在FIT21法案中,也存在諸多鼓勵創新、支持創新的內容。
(1)建立CFTC-SEC聯合咨詢委員會
成立CFTC-SEC數字資產聯合咨詢委員會,其目的是:
就委員會與數字資產相關的規則、法規和政策向委員會提供建議;
進一步促進委員會之間數字資產政策的監管協調;
研究和傳播描述、衡量和量化數字資產的方法;
研究數字資產、區塊鏈系統和分布式账本技術在提高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運營效率和更好地保護金融市場參與者方面的潛力;
討論委員會對本法案及其修正案的實施情況。
這個委員會的目標是促進兩大監管機構在數字資產監管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2)加強和擴展SEC的創新和金融科技战略中心(FinHub)
法案提議加強和擴展 SEC 的創新和金融科技战略中心(FinHub),其目的是:
協助制定委員會應對技術進步的方法;
考察市場參與者的金融技術創新;
協調委員會對金融、監管和監督系統中的新興技術的響應。
其職責是:
在委員會內部促進負責任的技術創新和公平競爭,包括圍繞金融技術、監管技術和監督技術;
爲委員會提供有關金融科技的內部教育和培訓;
就服務於委員會職能的金融技術向委員會提供建議;
分析技術進步和監管要求對金融科技公司的影響;
就金融科技的規則制定或其他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行動向委員會提供建議;
向新興金融科技領域的企業提供有關委員會及其規則和條例的信息;
鼓勵從事新興技術領域的公司與委員會合作並就潛在監管問題獲得委員會的反饋。
FinHub的主要任務是促進與金融科技相關的政策制定,並爲市場參與者提供關於新興技術的指導和資源。需要每年向國會提供一份關於 FinHub 在上一財政年度活動的報告。並且還需要提供確保 FinHub 能夠充分查閱委員會和任何自律組織的文件和信息,以履行 FinHub 的職能。委員會應建立詳細的記錄系統(根據美國法典第 5 篇第 552a 節定義),以協助 FinHub 與相關方溝通。
(3)成立CFTC的實驗室(LabCFTC)
法案提議成立LabCFTC,其目的是:
促進負責任的金融技術創新和公平競爭,造福美國公衆;
充當信息平台,向委員會通報新的金融技術創新;
向金融技術創新者提供宣傳,討論他們的創新以及本法和根據本法頒布的法規建立的監管框架。
其職責是:
就金融技術的規則制定或其他機構或工作人員行動向委員會提供建議;
就金融技術向委員會提供內部教育和培訓;
就金融技術向委員會提供建議,以加強委員會的監督職能;
與學術界、學生和專業人士就與本法活動相關的金融技術問題、想法和技術進行交流;
向新興技術領域的工作人員提供有關委員會、其規則和法規以及注冊期貨協會的作用的信息;
鼓勵新興技術領域的工作人員與委員會接觸並從委員會獲得有關潛在監管問題的反饋。
與FinHub類似,LabCFTC的任務同樣是促進相關政策的制定以及提供技術指導和交流。LabCFTC同樣需要每年向國會提供一份關於其活動的報告。也應確保 LabCFTC 能夠充分查閱委員會和任何自律組織或注冊期貨協會的文件和信息,以履行 LabCFTC 的職能,並建立詳細的記錄系統。
(4)重視並加強去中心化金融、非同質化數字資產、衍生產品等的相關研究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CA)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應聯合开展去中心化金融(DeFi)、非同質化數字資產(NFT)、衍生品等創新內容的研究,研究其發展趨勢,並評估其對傳統金融市場的影響及潛在的監管策略。
在這部分內容中,基本奠定了將Crypto合規化的態度,比較明確的方向就是DeFi和 NFT的研究,意味着DeFi和NFT在未來也可能迎來逐步明確的監管策略。
盡管加密行業已存在十多年,但全球尚無一套全面的數字資產監管框架。現有的監管框架零碎、不完整且缺乏清晰性。這種監管不確定性不僅阻礙了創新業務的發展,還爲不良行爲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因此,FIT21的通過具有重要意義。
它的通過對建立一個支持區塊鏈技術發展的監管環境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同時對保護加密市場和消費者安全提出了較爲明確的要求。具體包括:爲不同的數字資產類型明確由CFTC或SEC監管;設置消費者保護措施,如客戶資金隔離、代幣內部人士的鎖定期限、限制年度銷售量和披露要求等。
區塊鏈技術和數字資產作爲人類文明繼互聯網後的又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重大發明,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和前景,擁抱監管,創新發展,我們都是新時代的弄潮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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