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澎湃新聞發布了一篇報道《首例發行虛擬幣涉刑案引爭議:撤回流動性致炒幣虧損是否構成詐騙》,不得不說,這個題目非常具有“UC震驚系”的特色,“首例”一次的使用,倍顯無知。
這都2024年了,還首例呢。不論是發行虛擬貨幣引起的刑事案件,還是撤回流動性導致的刑事案件,郭律師自己都辦了好幾個了,郭律師知道的也兩位數以上了,還首例。郭律師不禁想問,這位記者老師有認真調研過嗎?一群幣圈的自媒體也是在此基礎上,猛吹“全國首例”,真就是幣圈現在沒啥熱點了,這點事兒也拿出來炒作了。嗯,那就別怪郭律師也蹭一下熱點了(手動狗頭表情)。
【正文】
一、基本案情
言歸正傳,說回到案件本身。我們先來看一下簡要的案情:2022年5月,“00後”大學生小楊在境外公有鏈上發行一款簡稱爲BFF的虛擬幣,因撤回流動性引來牢獄之災。檢察機關指控,其發行了假的虛擬幣,他人受誤導充值5萬USDT幣後,小楊迅速“撤資”,導致他人損失5萬USDT幣,其行爲構成詐騙罪。2024年2月20日,河南南陽高新技術產業开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楊啓超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二、案件控辯雙方的觀點
先做個聲明,因爲沒有親身經歷,郭律師並不知道案件的全貌,我們僅從這位“UC震驚系”的記者老師報道的內容來做分析。
作爲控方,公訴人用來指控小楊構成詐騙罪的理由是:小楊通過創建與區動未來發行的虛擬幣名字相同、發行宣傳資料相同的虛假BFF幣,自己充值30萬USDT幣作爲誘餌,引誘被害人羅某充值5萬USDT幣後,楊啓超連同自己充值的30萬USDT一共35萬多USDT同時撤資,騙取羅某人民幣33萬元。典型的電詐殺豬盤手法。
作爲辯方,小楊的律師無罪辯護的理由是:①小楊發行的虛擬幣雖然與區動未來英文名同名,但這不能說明是假的BFF幣,因爲同名的幣比比皆是。並且區動未來並沒有發行BFF幣,而發行的是BFFT、BFFA幣。②報案人錢包裏的幣所對應的USDT,案發後不僅沒有損失反而還增加了。③報案人是投資行爲,而不是被騙。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小楊構成詐騙罪。
三、區塊鏈專業律師的觀點
作爲一名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法律實務》的專業區塊鏈行業律師。郭律師認爲本案一方面應當考慮是否構成詐騙罪,另一方面還應當多考慮一下本案是否構成其他罪名。
(一)詐騙的罪與非罪
小楊是否構成詐騙罪,要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來處罰考慮。本案中,重點要考慮的就是小楊是否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爲。
從小楊特意選擇了在區動未來發幣的同一天,發布了基本同名的BFF幣,並且利用了區動未來相同的宣傳資料的事實來看,小楊是有混淆兩者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爲的。但混淆並不一定就是詐騙,不然拼夕夕的假貨以及“康帥傅”這類商品就不會那么猖獗了。所以混淆只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並非犯罪。判斷詐騙罪與非罪的重點還是要看小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從小楊突然撤回流動性的行爲也可以看出,小楊是有“佔有的故意”的。那么這個行爲是否非法就是本案最爲關鍵的爭議焦點。公訴人主張的是非法,辯護人主張是正常的投資行爲,不是非法。誰說的對呢?
郭律師認爲,小楊撤回流動性是否屬於正常的投資行爲重點要看小楊撤回的行爲是否能夠和發幣的行爲分割开單獨進行評價。
小楊作爲BFF的項目方,如果其是發行後短期內就撤回了流動性,目的就是爲了狠狠的割市場的韭菜。那就不能將發幣行爲和撤回流動性的行爲分开評價。而如果將兩個行爲合並評價,則應當被認定爲詐騙罪。反之亦然。
幣圈的項目方們,不要激動。如果作爲辯護人,郭律師肯定也會提出無罪的理由。但如果站在中立的角度,爲什么郭律師會有這樣的觀點呢?從更高的維度考慮一下這個問題。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爲了調整並化解社會的矛盾。從法律角度評價,因爲目前虛擬貨幣類案件並沒有完全匹配的法律,法官只能在詐騙罪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小楊如果將“冒名發幣+撤回+割韭菜”在短時間內一氣呵成,郭律師相信一個正常的社會人,也很難將之評價爲正常的投資行爲吧。大家要知道,法律還有指導大家行爲規範的作用,如果這都被認定無罪了,不是變現的鼓勵大家都去這么幹嗎?大家不都“合法詐騙”了。
反之,如果小楊充當做市商提供流動性的時間很長,很難認定小楊的行爲到底是不是投資行爲,那就應當依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認定小楊不構成詐騙罪。
還是那句話,司法不僅僅是司法本身,更是爲了化解社會矛盾。
最後,關於報案人錢包裏的幣到底有沒有實際損失,郭律師倒是認爲並不是本案的重點。因爲小楊的行爲,就算割的不是最开始的報案人,也是存在其他受害人的,畢竟錢不可能是天上掉下來的。這是一場零和遊戲,有人賺就一定有人虧。
不過,說句題外話。如果小楊不是把發幣、做市商、割韭菜,三個行爲齊聚一身,而是分別由不同的人“無共謀”的進行的話,三個人都不會構成任何犯罪。參考某直播平台某魚涉賭案,如果某魚沒有親自下場指導主播怎么幹,大概率也不會被認定爲开設賭場罪了。
(二)除了詐騙罪,小楊還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根據郭律師以往的辦案經驗,此類案件,辦案機關有可能認定的罪名至少還有以下幾個:
1.非法經營罪。雖然非法經營罪也有一個“其他情形”作爲兜底條款,但爲了保證市場經濟的發展,非法經營罪需要做限縮解釋。然而目前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發幣行爲屬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制對象。所以,當然也不構成這個罪名。關於此類案件被認定爲非法經營罪的案例,郭律師在山東、安徽兩省都有過成功的無罪辯護案例。
2.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也就是大家常說的非法集資。這兩個罪名是否構成,應該是目前司法實務界爭議最大的。因爲只要參與人數夠150人,大概率就會涉及到這個兩罪名。說真的,如果不是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條或司法解釋能夠解決“USDT等虛擬貨幣”是否也屬於資金。小楊最應當被指控的就是這兩個罪名中的一個。但同樣是因爲法律規定不明,郭律師在廣西、江蘇、安徽、河南、湖南等地,也有這兩個罪名無罪辯護的成功案例。在此,郭律師不禁內心十分掙扎,左邊一個小人說“早點立法吧,還社會一個公正”,右邊一個小人說“晚點立法吧,讓我多掙點錢”,這真是一個理想和現實的問題。
3.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這個罪名和幫信一樣,也是刑法中的一個兜底罪名,同樣最高刑期只有三年。其實小楊的案子如果最好要妥協一個應有的結果的話,這個罪名是最合適的,不過因爲目前這個罪名在國內被“啓用”的頻率實在是太低,很多辦案單位都不想以這個罪名來認定,畢竟“槍打出頭鳥”,絕大多數人都是不太愿意“敢爲天下先”的。
結束語
在澎湃新聞的報道中,記者老師引用了《人民法院報》刊登的一篇《虛擬幣“刑法財物說”之辨析》的理論文章,該文認爲,“認定虛擬幣爲刑法財物,違反法秩序統一性原理”。是啊,虛擬貨幣在民事案件中一直不被認定可以進行估價。但可能這位文章的作者忘了一點,不是所有有價值的東西都有價格。如果虛擬貨幣的價值在刑法中不應當被認定,那行賄受賄的人豈不是都可以在陽光下堂而皇之的進行了?無知者無畏。有一說一,這篇報道不論是記者、還是控辯雙方、還是《人民法院報》中發文的這位教授,都是片面的“磚家”。我說的,不服來辯。
最後,不論從哪個罪名的分析來看,其實目前最缺少的還是對應處理虛擬貨幣的新法出台,或者最高法、最高檢的司法解釋,哪怕是會議紀要也沒有生效的。爲什么呢?因爲立法者們,到現在也沒有幾個真的能夠搞明白虛擬貨幣的特殊性到底在哪。寫本文的當天,郭律師恰巧看了一個反詐題材電源《草木人間》,裏面的警察叔叔說了一句話:“法律能解決社會的漏洞,但解決不了人性的漏洞”。那虛擬貨幣這個法律漏洞,哪天才能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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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銳評丨首例發幣撤回流動性詐騙案:都是無知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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