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公寓2樓曹姓住家漏水,向3樓黃姓屋主求償近31萬元修繕費。黃辯稱曾兩度協助修繕,且曹女整修住家也可能導致漏水,僅願負擔1/4工程費,並排除衛浴等設備費。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曹家漏水,黃要負全責,應給付修繕費4萬4478元;漏水鑑定費12萬7050元,也要由黃女全額負擔。全案可上訴。
曹女起訴主張,她住在萬裏區屋齡超過40年的公寓2樓,前年6月發現主臥浴室天花板有漏水,通知3樓的屋主黃女修繕,但黃女並未將3樓主臥浴室修繕到不再漏水,僅告知不再使用主臥浴室。後來她又發現2樓共用浴室天花板也有漏水現象,導致她的家油漆剝落、長壁癌。
曹女請求黃女依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今年4月15日函附的鑑定報告書,上面所記載修復方式,將她的住家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並賠償30萬8400元工程費用。
黃女答辯,2021年入住3樓住家後,並未變更主臥浴室或公共浴室配置或施工。前年6月接獲曹女告知浴室樓頂板漏水,即配合對方指派盧姓包商至她的屋內查漏、抓漏、修繕,給付修繕費1萬3000元。
曹女說,黃女房屋浴室後來又出現漏水水痕,她又同意由黃女指派的謝姓包商到家中查漏、抓漏、修繕,給付修繕費用4萬2000元,但事後黃女稱漏水更嚴重,浴室崁燈、抽風機浸水、樓頂板發黴損壞,要求她賠償。
曹女指黃女整修房屋時,大量剔除水泥牆面,將浴室原本貼至樓頂板的磁磚剔除至僅剩紅磚,剔除磁磚施工過程強力震動,可能導致40多年老屋磚牆應力失衡而生裂縫,雙方應共同承擔修繕責任,她僅應負擔1/4,且衛浴設備安裝不應列入損害範圍。
法官指出,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報告內容顯示,黃女3樓主臥浴室地坪防水層老化、破損,加上門檻底部有縫隙,致使水分沿防水層縫隙處往下流滲至2樓房屋公共浴室頂板,造成曹女住家漏水受損。黃女抗辯漏水為反潮、曹女整修房屋導致都非事實,黃女稱僅須負擔修繕費用1/4不可採信。
法官說,曹女提出房屋天花板、牆面回復原狀修繕費用共30萬8400元。考量黃女房屋經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漏水檢測,排除洗手台、馬桶排水管破損可能,曹女更換臉盆龍頭、馬桶水箱等,並非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應自行負擔,曹女請求回復原狀必要修復費用為4萬4478元,逾此範圍應予駁回。
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初勘1萬1550元、複勘11萬5500元,合計12萬7050元。法官認為這筆開銷,屬曹女為伸張權利所必要支出費用,且漏水原因與曹女房屋屋齡已久、屬迎風面或整修無關,而是完全歸責黃女事由,鑑定費應由黃女全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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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3樓漏水2樓遭殃 賠4萬修繕費加12萬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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