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海運(2603)股東會上演兩大王牌律師大對決,長榮海運代表律師陳錦璇也首度針對重大訊息揭露時間點進行說明,董事會通過出售長榮航空(2618)後,因不確定交易對象、股數及金額,各種條件都不知道情況下依規定無須公告。
長榮張家兄弟家族爭產紛爭搬進長榮海運股東會,被市場解讀為張國煒人馬的律師林文鵬,今天也以股東身分出席股東會並發言提問,小股東提出的問題聚焦重大訊息公告是否涉及內線,並且質疑長榮海運與巴拿馬長榮國際的資產交易合理性。
陳錦璇說明長榮海運於2022年6月19日經董事會決議出售長榮航空公司股權案,經公司提案單位預先研究相關規定結論是:因為是否確定會成交、交易金額與交易日期等事項均不確定,因此不需在董事會決議後立即發布重訊,而是待實際執行董事會處分決議、賣出實際成交金額累計達公告標準(新台幣三億)再行公告。
為求謹慎,長榮海運董事會議案提案單位,還另行洽請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徵詢專業意見,會計師事務所為求嚴謹,亦以去識別化方式致電證交所,詢問類此交易是否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時,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重大訊息公告?證交所承辦人員則說明,在不確定交易對象、股數及金額之條件下,不進行重大訊息公告似未有不合理之處,但仍回歸公司管理單位自行判斷。
長榮海運採納證交所及會計師事務所回復之專業意見後,依此判斷董事會於2023年年6月19日通過於集中市場出售長榮航空股權之決議,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1項之情形,應無立即發布重大訊息之必要。
所以長榮海運公司並未於2023年6月19日董事會通過決議後立即發布重大訊息,而是於2023年8月11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後,分別於112年8月14日及同年月21日實際成交且交易金額達公告標準(新台幣3億)時,於該二日當天分別發布重訊公告。
陳錦璇再度強調,集中交易市場股票價格波動之不確定性可導致交易可能無法執行(例如市場行情未及董事會授權交易價格下限),或最終未成交之市場等外在因素,倘若執意認定董事會通過決議即發布該等不明確之推估資訊(交易尚未執行僅能推估),是否反而會不當影響長榮航空之股價?反陷長榮海運於不法影響長榮航空股價之困境,對長榮航空為數眾多的股東也不公平,因此長榮海運提案單位是非常謹慎地在事前詢問主管機關跟會計師專業意見後才合理判斷在8月14日與21日成交後當日發布重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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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長榮股東會/出售長榮航空股權案 首度說明重大訊息揭露都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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