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農田廣達8萬7000公頃,不少是佃農承租耕種,有議員近期接獲陳情指申請天然災害救助,以農地為依據,須檢附地籍謄本、租賃契約,不少地主不住本地或不願配合提供謄本,讓佃農權益喪失,建議可由農會或農水署小組長、村長出具切結證明,作為領補助認定依據。縣府回應,建請中央放寬認定標準或研議可行辦法。
縣議員蔡東富昨質詢說,早年三七五減租政策地主不得任意終止租約,雖對佃農租地務農有所保障,不被地主剝削,卻也造成不少地主因深怕收不回農地,未與佃農簽約、改以口頭約定,在天災發生時,提不出地籍謄本及租賃契約,而喪失補助權益,甚至地主在領到補助時,無法全額轉給實際務農的佃農,不僅易生糾紛,佃農權益也受剝削。
他也說,秧苗、肥料均是佃農支付成本,受災領不到補助有失公平,建議可由農會或農水署小組長、村長出具切結證明作為認定依據。
曾向台糖租地的謝姓佃農則表示,通常租賃契約均會註明農事相關補助由承租者申領,較無爭議,但目前退休老農逐增,空出放租的農地增加,有待政府盤點並統籌訂定規範,讓農地放租的雙方更有保障。
縣府農業處長魏勝德出示農業部解釋函說明,災損或轉作補助申請,均以書面契約與地籍謄本為主,口頭承諾或由村裏長或農事小組長證明或切結,無法舉證查核,法律上不能取代承租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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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天災救助 沒簽租約佃農領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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