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於2009年訂定礦石景觀稅,每公噸稅收10元,前縣長傅崐萁2016年送新法調漲至70元。業者不服提起上訴,官司一路打到高等行政法院,纏訟8年下來,縣府累積20敗,提起大法官解釋、聲請再審也都遭駁回,縣府指出,估計將退還業者2億多元的超徵礦石稅,將以縣府稅計剩餘支應。
縣府2009年訂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課徵稅額每公噸從開始的4元、5.2元逐漸增加到10元,傅崐萁2016年提前廢止未施行期滿10元舊法改送新法,經議會審議以70元通過,每半年課徵1次。
礦業公司認為超出稅法30%漲幅限制,課稅太重,申請復查、訴願接連遭縣府駁回;以違反租稅法律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向法院提8件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課徵特別稅的自治條例最長應為4年,在實施期間若要提高稅率,幅度應不超過原訂稅率的30%,認定是違法課稅。
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說,就8件敗訴確定案件,將依照判決與業者溝通辦理,當初預定課徵7億多元,由於訴訟中業者繳納半額約3億多元,估計將退還業者2億多元的超徵礦石稅,將以縣府稅計剩餘支應。
議員張美慧說,議會對於課徵礦石景觀稅一直是站在支持的立場,但議員強調的是合法的課稅才能穩定投資環境,造福縣內民眾達雙贏;相關訴訟一年要花400多萬元的律師費,過去持續呼籲縣府止血,現在終於願意面對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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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花蓮礦石稅官司20敗 將退2億多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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