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電動車總數8300多輛,原本在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可免費停車,去年7月1日起充電車格改累進費率後,交通局提出「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電動汽機車停車免費條文拿掉。多數議員認為市府未提出電動車優惠措施,決定下次會議再審理。
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電動車停放充電停車格將收取電費及停車費兩種費用,會研議電動車的停車優惠,今年將新增400格充電車格,方便電動車停放、充電。
交通局指出,中市電動車數量逐年攀升,目前全市公有充電車格406格,為避免佔用,去年7月起充電格位採累進費率收費,第1小時20元,第2小時起40元,若停車不充電屬佔用行為,依法可拖吊取締;停放公有一般車位則免收停車費。
交通局修正公有停車場收費條例,將電動汽機車領有停車證的免費條文刪除,昨天送議會法規會審議,但議員認為依台中市永續淨零自治條例規範電動車得享優惠,要求交通局提出優惠配套,下次再送法規會審理。
議員江肇國說,他駕駛電動車,收費從原本免費跳到累進計費,加上電動車數量急速增加,交通局應審慎評估,兼顧停車空間與不同車種的公平性;議員李中也要求市府提電動車停車優惠辦法,並告知議會。
葉昭甫表示,因舊式充電樁無法以度計價,目前設有充電樁的停車格位採累進費率收費,駕駛會感覺停車收費較油車高,甚至有部分電動車停在一般格位,卻以加長充電樁線路的方式充電等亂象,未來將全面汰換新的充電樁,電動車停公有停車格內,將收取電費及停車費兩種費用,並另訂電動車停車費率與優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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