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電動車總數約8300輛,原本在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可免費停車,交通局去年7月1日起充電車格改累進費率後,提出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電動汽機車停車免費的條文拿掉,今送議會審議,多數議員認為市府未提出電動車優惠措施,延至下次會議審理。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電動車將收取電費及停車費兩種費用,但仍有優惠措施,今年也將再新增400格充電車格。
交通局指出,中市電動車數量逐年攀升,目前全市公有充電車格406格,為避免佔用,去年7月起充電格位採累進費率收費,第1小時20元,第2小時起40元,若停車不充電屬佔用行為,依法可拖吊取締;停放公有一般車位則免收停車費。
交通局修正公有停車場收費條例,將原本電動汽機車領有停車證的免費條文刪除,草案今送議會法規會審議,但議員認為依台中市永續淨零自治條例規範電動車得享優惠,要求交通局提出優惠方向,並於下次法規會審理。
議員黃守達說,電動車不納入免費機制,但交通局未提出明確優惠,希望市府講清楚說明白。議員江肇國說,自己駕駛電動車,收費標準從免費跳到累進計費,加上電動車數量急速增加,交通局應審慎評估,兼顧停車空間與不同車種的公平性。
議員李中說,交通局尚未研擬優惠辦法,若修正條文通過,等於是給交通局空白授權,要求市府提優惠辦法,並告知議會。
葉昭甫表示,因舊式充電樁無法以度計價,目前設有充電樁的停車格位採累進費率收費,駕駛會感覺停車收費較油車高,甚至出現部分電動車停在一般格位,卻以加長充電樁線路的方式充電等亂象,未來將全面汰換新的充電樁,電動車停公有停車格內,將收取電費及停車費兩種費用,並會另訂電動車停車費率與優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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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市修法電動車停車將收費 議員要求市府提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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