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賣虛擬貨幣導致被凍結銀行卡,這在實踐中很常見。經常炒幣的朋友也會自行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知道我國相關政策並未禁止买賣虛擬貨幣。但不少咨詢者和我說,當TA和凍卡機關溝通解凍時,不僅被拒絕解凍,更有甚者是被劈頭蓋臉一頓罵,明明自己也是受害者,明明买賣虛擬貨幣不違法,爲什么自己會被公安機關當作“壞人”?
所以,爲什么解凍這么難?邵律師經常說《U商眼中『看得見』的交易,永遠只是冰山一角》。那我們就從一個案例講,先看看冰山之上的部分(真實案例,爲保護隱私,對行業和金額等稍作改寫,其余皆爲真實)。
老王是做皮草生意的,炒幣只是偶爾的愛好。某天和往常一樣,在交易所上掛單賣U,有人聯系購买,但买家似乎是個新手,不太會操作,於是二人就添加了微信,买家叫小玉,老王一步步耐心的指導小玉直到交易完成。後續,小玉操作熟練了,兩個人也聊得來,小玉就經常找老王买U。
但老王也好奇,對方一看就是個幣圈小白,爲什么有那么大的买U的需求?就問她买那么多的U是做什么?並好心提醒她不要被騙了。但小玉說,自己和幾個朋友合夥搞投資的,雖然自己可能不太懂,但朋友們都比她懂,讓老王不用擔心,並且表示,自己每次付給老王的錢都是自己的工資收入,並且給老王拉了自己的工資流水。
老王確認了對方資金來源合法,而且每次確實是對方本人轉账給自己,心裏也放心了,但也一直提醒對方,可以少买點,先少投一點看看項目能不能盈利,不要把大額資金一下子全投到一個項目裏。
雙方在三個月內交易了十來筆訂單,老王收到的賣U款有60萬。某日,老王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了,通過銀行,老王聯系到了凍結機關,才知道居然是這個小玉報的案。老王聯系小玉,但對方始終不回復任何消息。
公安告訴老王,被害人小玉報案稱自己被詐騙了,起因是小玉在網上認識了一個人,對方和小玉熟絡了之後,說有一個虛擬貨幣的理財項目,還給小玉曬了收益。小玉信以爲真,就說自己也想試試,對方就讓小玉自己到交易所去买U,买到了轉給他,他幫小玉操作投資。小玉就自己下載了某交易所App,聯系到了老王。小玉將买到的U先少量給了對方,剛开始確實有不錯的收益,於是小玉就加大了投資。沒想到三個月後,對方將小玉拉黑了。
公安告知老王,被害人小玉稱,你和網上騙她投資虛擬幣項目的人是結夥作案,騙走了她60萬,是事實嗎?
老王拿出了手機向民警提交了他和小玉的所有聊天記錄,辦案的民警也很認真負責,審閱了所有雙方溝通記錄,以及對小玉也做了多輪詢問筆錄,小玉自認,網上騙她的人讓她自己到交易所找U商,所以是她自己聯系到的老王。
因此,承辦可以確定,老王是清白的。而且相關聊天記錄顯示:老王還多次提醒小玉,少买點,謹防被他人騙。
老王想着,既然自己是清白的,那解卡應該沒問題了吧?沒成想,承辦不僅沒給他解卡,反而把他名下所有的銀行卡都給凍結了!?這下,何止是基本的日常生活,老王的皮草生意也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客戶打入老王公司账戶的貨款,因爲與這張卡有過交易,也受到了牽連。
此後,該案陷入了僵局——老王只愿意最多補償被害人2萬,被害人要求老王全額賠給她60萬,公安既不對老王的卡進行解凍,也沒有將卡內資金劃扣給被害人,目前已凍結老王名下全部銀行卡將近1年時間。
爲什么會陷入這種令人無奈的僵局?因爲每人有每人的視角。
1、被害人視角
被害人被騙了,由於缺乏相關的證據和线索,有些地方連立案維權都極其艱難。好不容易立上案了,由於很多現實層面的原因,警察確實抓不到真正的“壞人”,以及就算是抓到了,也很難將被害人的資金追回。
2、出U的賣家視角
個人之間买賣虛擬貨幣並不違法,我的U也是合法來源,又不是偷來的騙來的,我收到的人民幣也是正常的USDT市價,爲什么“憑空”冒出來一個被害人說自己被詐騙了,就凍我卡,甚至要我全部賠付TA的全部損失?
TA被騙了,和我有什么關系?警察爲什么不去抓真正的詐騙犯?
3、公安視角
通過資金交易鏈條,可以排除張三的涉案嫌疑。但上遊詐騙犯抓不到,被害人又一直鬧着要公安抓人,要挽回損失,甚至不停的投訴上訪,說我們不作爲。我們嘗試了做居間協調的工作,和被害人解釋,張三不是騙你錢的人,人家愿意補償你,你不能要求那么高,結果被害人居然說我們和張三是一夥兒的!?被害人的情緒目前比較激動,雙方又協商不下來一個補償金額,我們現在如果把張三的卡解凍了,那豈不是被害人鬧的更兇?我們工作辦案也是有考核的……但確實張三沒有作案嫌疑,我們也沒權利直接劃扣張三账上的錢,那就账戶都凍着吧,可能這樣張三會主動和被害人和解呢?
邵律師接觸的不少因买賣虛擬貨幣被凍結的案件,當事人因爲賣了一筆U,導致名下銀行卡全部被凍結,這種情況並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但是不是存在即合理呢?當然不是。
1、關於“买賣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當很多卡主和承辦溝通說自己买賣U的行爲不違法時,很多承辦警官會回應:是的,我們也知道,买賣虛擬貨幣不違法,但它也不受法律保護呀。
但邵律師認爲,上述觀點是對“买賣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有誤讀。不受法律保護的意思應該是,比如說,你找別人對你的虛擬貨幣進行委托投資理財,結果虧損了,或者出借他人虛擬貨幣,別人不愿意還了,那你應該風險自擔,這類觀點確有相關法院判決印證,具體可參考本人此前的文章《法院觀點:轉账給對方虛擬貨幣屬非法債務!借了就別想要回來!——律師支招:怎么才能要回錢?》。
但對於被凍卡、甚至因买賣虛擬貨幣被定幫信、掩隱的收款方(賣家)來說,他們不僅僅是損失了虛擬貨幣,並且還要退給所謂的被害人的損失,他們的損失範圍,已經超過了“風險自擔”的範疇。這顯然不公平。被害人是受害者,賣家也是受害者。
2、關於凍結名下所有銀行卡
正如前文中提到的真實案例,盡管現有證據已經排除了張三的涉案嫌疑,但爲了應對來自被害人的壓力,辦案人員竟把張三所有的銀行卡都凍結了,希望以此方法來倒逼張三主動與被害人和解,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也有些辦案單位,雖然態度上是:不補償被害人損失,就不解卡,但愿意爲卡主出具情況說明,排除卡主的涉案嫌疑,以便卡主向銀行申請解凍。雖然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爲當事人帶來了便利,使其名下其他銀行卡也能正常使用,但對於卡主來說,他的核心訴求必然還是不退錢。當然,我們辦理的不少案件中,公安機關最終對卡主無責解凍的也是有的,但比較少。
根據法律規定,在電信詐騙案件當中,公安機關確實是有劃扣資金返還給被害人的權利,但也有前提——收款账戶必須是不法分子所控制的。正常賣U的卡主,顯然沒有與不法分子共謀的合意,其收款账戶,也顯然不是不法分子所控制的銀行账戶。因此,公安機關無權劃扣此類交易的收款方账戶——這也是很多被凍卡的卡主與公安機關溝通,雖然僵持多年,但卡內账戶余額也沒有被劃扣的原因。
《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幹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電信、互聯網等技術,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植入木馬等手段,誘騙(盜取)被害人資金匯(存)入其控制的銀行账戶,實施的違法犯罪案件。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查清被害人資金流向,及時通知被害人,並作出資金返還決定,實施返還。
3、關於收款方善意取得的認定
邵律師認爲,對於收款方(即USDT賣家)而言,收款方並不能控制是否由买家本人打款,也不能預判买家指令第三人打款的資金是否是非法的,既然虛擬貨幣被認定爲一種虛擬商品,個人之間的交易也未被禁止,那么只要USDT賣家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是正常的买賣USDT的行爲(例如幣安、歐易交易所中的溝通截圖,雙方溝通記錄,自己持有的U有合法的來源渠道),那么根據法律規定,賣家出售虛擬貨幣的行爲構成善意取得,不應被追繳、退還給相關被害人。
《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幹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電信、互聯網等技術,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植入木馬等手段,誘騙(盜取)被害人資金匯(存)入其控制的銀行账戶,實施的違法犯罪案件。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查清被害人資金流向,及時通知被害人,並作出資金返還決定,實施返還。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行爲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邵律師最近辦理的某個虛擬貨幣交易凍卡案件,和承辦人員溝通時,TA對“國內個人之間买賣虛擬貨幣不違法”的理解是:個人买賣指的是只能是通過錢包的交易形式。如果通過交易所,那就不是C to C了,所以在交易所中买賣虛擬貨幣的行爲都是違法的。只要收到了涉詐資金就要全額退給被害人。——此類觀點,也很直接的說明了,爲什么虛擬幣解凍卡時常受阻?各地承辦對虛擬幣交易的理解,差異太大了。
由於各地辦案單位對虛擬貨幣及相關交易有着不同程度的認識,不僅導致銀行卡解凍工作也很難做到“同案同辦”,更有甚者,邵律師處理的刑事案件當中,與交易致凍卡的案件案情相似度高達95%的情況下,當事人竟被定掩隱罪、幫信罪。作爲一名執業多年的刑事律師,遇到這樣的案件,偶爾我也會感到費解。
所以,回到本文的最初的問題:賣U收到贓款,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在下方評論區告訴我你的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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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买賣虛擬貨幣收到贓款:責任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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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法律